基本內容
張灃中(? ~1848)字蘭沚。陜西潼關人。清嘉慶二十二年(1817)進士,授刑部主事,主持提牢廳;后任郎中。因辦事認真、執(zhí)法公允,曾多次隨部院大臣去黑龍江、奉天、山東和江蘇、安徽等地平反冤獄。官至巡撫、刑部侍郎。
道光十二年(1832),在直隸大順廣道任上,率兵鎮(zhèn)壓“無生教”聚義民眾。后升任福建按察使、直隸布政使,署理山西巡撫。二十年(1840)實授云南巡撫。二十三年(1843)調任刑部侍郎后,于刑獄更矜慎。二十七年(1847)河南發(fā)生饑荒,清廷撥庫銀100萬兩, 命張同兵部尚書文慶前往賑災。到河南后,他親自核查戶口與賑銀發(fā)放數(shù)量,將虛報冒領賑銀的考城知縣參奏治罪。事畢,清廷詔命他為山東巡撫。
張任山東巡撫時,認真抽查布、按兩司庫賬,發(fā)現(xiàn)虧空銀數(shù)較多,即奏請朝廷徹查其弊,并明訂追賠章程12條。他的建議得到清廷采納,并飭各部分別議行。這期間,他曾會同三鎮(zhèn)督飭司道文武員弁,不分畛域追捕捻軍、幅軍 (山東南部漕運船夫組成的起義軍,因用“匹布分幅帕頭”得名)等農民起義軍,捕獲700余名義軍將士,受到清廷嘉勉。不久,卒于任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