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因故不能到登記機關辦理的,可以委托他人辦理。委托辦理應當提交經公證機關公證的當事人身份證復印件和委托書。
辦理機構:
原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或者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
辦理時間:
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8:00 (法定節(jié)假日不辦公)
辦理程序:
①申請人提交申請及相關材料;②確認管轄權和當事人所持證件齊全有效;③見證當事人填寫《申請補領婚姻登記證聲明書》并簽名;④對證件、證明、聲明書進行詢問、審查、核查;⑤對符合條件的,打傭補發(fā)婚姻登記證審查處理表》和補發(fā)的婚姻登記證書;⑥收取補發(fā)的婚姻證件工本費;⑦頒發(fā)補發(fā)的婚姻登記證;⑧對不符合條件的,向當事人說明理由;⑨歸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