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倩[范志毅前妻] - 感情
范志毅和李倩相識于1993年,有一次,隨國家隊回國,小范得了重感冒,機長讓空姐李倩負責照顧這位國腳。李倩輕手輕腳地送水、遞餐、問寒問暖,令范志毅感動不已!半m然我那時候迷迷糊糊的,但李倩的音容笑貌還是記憶深刻!毕铝孙w機,范志毅再也忘不了這位美麗大方的空姐,四下打聽李倩的名字和電話。第二天,南航空姐李倩就接到了國腳范志毅的電話,李倩回憶起當年的情況時說:“我那時根本不看足球,任何足球明星都不認識!
十年前,通訊手段還不像現(xiàn)在這樣發(fā)達,現(xiàn)代的愛情全是在電話、手機里解決問題的。那時候,范志毅還認認真真地給李倩寫過情書,一筆一劃的,一頁兩頁,那時的范大將軍全然沒有了球場上的英勇,取而代之的是絲絲柔情。那些年,范志毅和李倩都還沒有手機,每天他都要算好李倩上班的時間給她打電話。李倩所在的南航宿舍一層樓只有一個公共電話,她也一直守在電話機前,隨時準備接聽范志毅的來電。有一次,李倩執(zhí)行飛行任務,由于天氣原因,遲遲沒有回到宿舍接小范的電話。范志毅神經質似地狂撥李倩宿舍的電話,人都快急瘋了,幾個小時后,電話那頭,終于聽到了千里之外李倩的聲音,范志毅差點哭出聲來:“急死我了,我以為出什么事了呢。”這樣的場景,親切而感人,現(xiàn)代的愛情故事已經沒有這樣的浪漫情節(jié)了。
范志毅和李倩是1995年底結的婚,那時候,甲A聯(lián)賽剛剛結束,冠軍申花隊獲得了前所未有的榮譽。市里有關方面問范志毅有什么要求,范志毅只說了一個:“我老婆在廣州工作,能不能調到上海來,她是知青子女,戶口在長沙,能不能把戶口遷回上海!
范志毅的婚禮當時是全上海市民議論的中心話題,“小范”、“阿毅”,人們就像稱呼隔壁鄰居一樣親切地稱呼他。1995年的12月,范志毅和李倩的結婚典禮在龍柏飯店舉行,聞訊而去的球迷將現(xiàn)場圍得水泄不通,他們也想在現(xiàn)場見證心目中的英雄神圣的一刻。時任副市長的龔學平親赴龍柏賓館,還為新婚夫妻寫了“奮進”的題字。據(jù)說,在眾多賓客中,當時中國國家隊主教練戚務生送了一個最大的紅包,至于具體數(shù)字,則是一個未知的謎了。當晚申花隊在閘北體育館還有一場室內足球比賽,完婚后,范志毅穿著大紅色的西裝趕到閘北體育館,為兄弟們加油。
在第一代甲A球星中:與空姐的聯(lián)姻是當時的時尚:范志毅則是第一個與空姐牽手的球星。與范志毅結婚三年后,李倩陪小范赴英國生活,成了全職主婦,兩人還生了一個可愛的女兒,名叫范斯晶。范志毅以前一直以脾氣火爆著稱,但自從和李倩走到一起后,他的脾氣收斂了許多。
李倩[范志毅前妻] - 賢內助
李倩跟隨范志毅到英國后,英文不錯的李倩在一周之內就進學校讀書,打算到大學里拿個商科學位?呻S著小范逐漸適應英國足球,并在水晶宮確立了自己的地位后,面對這個新建立起來的“域外社教圈”,斷斷續(xù)續(xù)讀了半年書的李倩不得不“輟學”,成了“家庭主婦”。
尤其是到英國的前兩年,李倩忙得不可開交,范志毅交友甚廣,一年到頭到英國來看望他的朋友絡繹不絕,一間客房幾乎沒有空下來的時候。李倩陪著客人購物、參觀,還要煮飯、收拾房間,忙得不亦樂乎。直到前兩年,李倩才有時間去倫敦學習自己感興趣的服裝設計專業(yè)。
對于小范的脾氣,已經和他結婚了八年的李倩自有自己的看法,“碰到什么事,你還在生氣,他已經沒事了。他性子特別直,高興就是高興,不高興就罵人,罵完就沒事了”。
剛到英國那陣,我和小范都有些茫然,畢竟是一個全新的環(huán)境。我很快就聯(lián)系了一家學校讀書,不是那種簡單的語言學校,相當于大學的預備班。從小我就想當記者,那陣看日本連續(xù)劇《新聞女郎》,我感觸很深呢!小時候我喜歡寫東西……不曾想就當了空姐,真是走岔了。后來選讀商科預備班,一方面覺得畢業(yè)后好找工作;另外也想將來能幫一下老公。但是學校一周5天都有課……漸漸覺得家里和學校兩頭跑,實在顧不上了,不得不輟學當家庭主婦。讀了半年,學費用了大約5萬人民幣,F(xiàn)在看來,小范是一輩子都不會離開足球了,我估計他再踢4年也沒有問題,最好在一個新的巔峰期退役。我總是要幫他的,老公的事業(yè)就是我的事業(yè)了。
李倩[范志毅前妻] - 低調離婚
范志毅同空姐李倩的愛情,曾經一度被看作是開啟中國足球明星同空姐聯(lián)姻時代的范例,但是最終這段令人羨慕的婚姻還是走到了盡頭。據(jù)同為兩人好友的知情人士近日透露,范志毅和李倩已經低調離婚。
范志毅與前妻李倩協(xié)議離婚后,被法院判定需賠償前妻若200萬,據(jù)稱,范志毅在接受法官傳喚時表示目前尚無經濟能力履行已生效的判決。
申請執(zhí)行人李某要求范志毅履行已生效的判決內容,共計2413949.72元。據(jù)了解,徐匯區(qū)法院于2008年9月16日一審審結該案,判決內容包括:一、被申請人范志毅于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支付申請人200萬元;二、范志毅自2007年5月1日、2008年5月1日起各自以100萬元為本金按銀行同期存款利率4倍支付申請人至判決生效時止的利息;三、如范志毅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之后,范志毅對上述判決第二項的違約金部分提起了上訴。2009年1月15日,市一中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范志毅的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