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物簡介
姓 名: 沈旭華性 別:女
出生時間:1969年12月20日,
籍貫:杭州人
職業(yè):主持人
逝世時間:2002年8月20日
經 歷 :曾任浙江省余杭市電視臺播音員;浙江省杭州市廣播電視局一級播音員。主持中央電視臺《夕陽紅》,成為該欄目主持人之一。
死亡原因
警方已認定意外發(fā)生在8月1日晚8時左右,當時沈旭華在一家餐廳吃飯,并訂了二樓緊鄰消防通道兩米的12號包間。
席間,沈旭華的手機響起,包間較嘈雜,她邊接電話邊走出包間,來到了消防通道門旁,并推門進去,不料尚未完工的消防通道不僅沒有燈,而且沒有欄桿,沈旭華在一步之后就從二樓直接摔到了一樓。40分鐘后,一位送裝修材料的工人才發(fā)現了沈旭華。警方和120急救車隨后將沈旭華送到北京安貞醫(yī)院,搶救19天后,她因為彌漫性腦出血而永遠的離去了。
排除了其他刑事案件的可能性。經警方認定,目前張生記消防通道門上貼的“消防通道,非緊急情況嚴禁使用”字樣,是在事故后貼上去的。
沈旭華意外死亡事件代理律師向記者展示了事故發(fā)生后第三天,其家人在張生記拍攝到的現場錄像。從錄像中可以了解到,從消防通道門出去的平臺邊緣距門不足20厘米,在事發(fā)前這里沒有護欄,也沒有燈,而二樓到一樓的空中距離約有4米多。
死亡真相
負責處理《夕陽紅》女主持人沈旭華意外身亡一案的北京警方已同意其家人先辦理遺體火化等后事,再按法律程序認定事故責任,并為其家人出具了《死亡證明書》。
警務人員向他們宣讀了《法醫(yī)鑒定書》,“認定沈旭華是在張生記吃飯期間,因打電話從消防通道二樓直接摔下一樓,屬于高墜死亡,排除了其他。
案件結果
2003年8月,備受媒體關注的央視《夕陽紅》欄目主持人沈旭華墜樓案有了一審結果。朝陽法院認定被告張生記酒樓和北京市京浙賓館對事故的發(fā)生應承擔責任,判定二被告賠償共計387639元。
沈旭華
法院認為,被告北京張生記餐飲有限公司作為餐飲行業(yè)的經營者應向消費者提供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服務。酒樓二層東北側的木制門與一通道相連,通道內放有梯子、管制鐵器三棱角鐵等各種雜亂物品,進門后東側40厘米處直接懸空且無照明設備。
兩被告對事發(fā)通道未盡到注意責任亦未采取防免措施,對沈旭華墜樓身亡的損害后果應承擔賠償責任。法院依法判決二被告共賠償38萬余元。
媒體評論
這是一個老套的施工工地吃人奪命的事故。都說工地施工是“為了建設的破壞”,但工地無聲的陷阱“毀壞”人的生命,只有“破壞”沒有“建設”,也無法再“建設”。
與其說這是施工工地吃人,不如說是施工管理奪命——施工工地安全問題嚴重失管,庶幾成了“管理黑洞”。如果說工程建設是“百年大計,質量第一”的話,那么,建設過程中必須是“施工大計,安全第一”。
安全管理,首先是意識問題,繼而是制度問題,然后是落實問題,還有就是監(jiān)督問題,但是,在這個意識、制度、落實、監(jiān)督的鏈條中,別說是一環(huán)扣一環(huán),許多地方是半個“環(huán)”都沒有“生成”。而這些安全舉措,往往只是舉手之勞就能落實。
民事賠償
概況
央視女主持沈旭華家屬狀告北京市消防局行政訴訟案終審后,原告沈旭華之夫喻建華等4人訴張生記酒樓和北京市京浙賓館民事賠償案一審有果,北京朝陽法院認定兩被告對事故的發(fā)生應承擔責任,判定二被告賠償共計387639元。
原告訴稱
沈旭華生前工作于中央電視臺,2002年 8月1日晚,沈旭華在北京張生記餐飲有限公司用餐時,因接聽電話到包廂外約兩米的一個通道門,由于該通道未設樓梯,致使沈旭華摔到樓下。由于搶救無效,33歲的沈旭華2002年8月20日去世。
原告認為
沈旭華墜樓身亡是由于兩被告使用不合規(guī)范的工程,且沒有在危險地段設置警示標志而造成的。
原告要求
兩被告賠償交通食宿費47000元;法醫(yī)鑒定費、墓穴安葬告別儀式費93800元;誤工費30000元;贍養(yǎng)費72000元;撫育費67200元;死亡補償金15萬元;精神損害賠償金200萬元。
被告辯稱
推開事發(fā)通道的門,并不必然導致沈旭華墜樓身亡損害后果的發(fā)生,并且沈旭華墜樓地點在公司的營業(yè)場所之外。關于賠償問題,北京張生記餐飲有限公司不同意四原告的訴訟請求。北京市京浙賓館辯稱其不存在賠償責任。
經審理查
2002年8月1日晚,約20時,沈旭華因接聽電話,從12號房間出來,將二樓東北側通道門打開走出,從通道二層墜落至一層。此后,沈被送至醫(yī)院搶救治療。在醫(yī)院搶救期間,被告北京張生記餐飲有限公司負責為沈旭華家屬送午餐及晚餐。被告北京市京浙賓館為沈旭華支付醫(yī)療費160164.45元,并負擔沈旭華家屬住宿費11498.31元。2002年8月20日沈旭華經搶救無效死亡。
根據三方當事人陳述、現場勘查筆錄、北京市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鑒定書、法醫(yī)鑒定費收據、喪葬費收據、交通費收據、證明、開庭筆錄。
北京朝陽法院認為,被告北京張生記餐飲有限公司作為餐飲行業(yè)的經營者應向消費者提供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服務。酒樓二層東北側的木制門與一通道相連,通道內放有梯子、管制鐵器、三棱角鐵等各種雜亂物品,進門后東側40厘米處直接懸空且無照明設備。
法院判決兩被告對事發(fā)通道未盡到注意責任亦未采取防免措施,對沈旭華墜樓身亡的損害后果應承擔賠償責任。依法判決二被告賠償原告法醫(yī)鑒定費、喪葬費、交通費、民航機場管理建設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24.8萬余元;賠償原告贍養(yǎng)費7.2萬元;賠償原告喻播陽撫育費6.72萬元。以上各項賠償數額,被告北京張生記餐飲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市京浙賓館各賠償50%并負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