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資料
姓名: 李笑
英文名 :YISO
韓文名: (鍵盤上忘記怎么打啦 -_-//)
生日: 1986年3月15日
政治面貌:共產(chǎn)黨員
畢業(yè)院校:中央民族大學舞蹈學院 西南政法大學---法律系
屬相; 虎
血型: AB
身高: 175
體重: 57GJ
愛好: 唱歌 看高清大片 健身 跑步
性格: 內(nèi)外向
最喜歡的歌手:FANY 辛慧成 KANG TA
最喜歡的影星: 金凱瑞
最喜歡的顏色:金黃
最喜歡的食物:重慶辣子雞
最喜歡的飲料: 酸的都喜歡
最喜歡的服裝: 軍裝 休閑 運動
最喜歡的樂器: 無
最喜歡的 電影: 是大片都喜歡
最大的心愿: 買彩票中500萬(哈哈哈哈哈)
演出經(jīng)歷:
2009年《孽緣》中 王江 的扮演者
2010年《風雨桃花鎮(zhèn)》友情客串(該劇目前正在籌備中8月中旬即將開拍)
音樂:
2009年《會唱歌的河》《金子河》
2010年7月《最后一滴水吧》MV拍攝工作以完成,目前正在進行后期制作中
活動:
2009年7月云南青歌賽
2010年1月全國快女10強昆明演唱會表演嘉賓
2010年4月金平 潑水節(jié)大型歌會
2010年5月一心堂代言人選撥(最佳人氣獎)
2010年6月屏邊大型演唱會(國際音樂節(jié))
個人經(jīng)歷
如今韓庚哥出道了,魏星和 李笑仍在努力!
李笑 簽約那天和家人都 很高興,因為內(nèi)地簽約名額僅有3個,大家都認為應該前途無量,李算是找到了個好東家。當時覺得SM公司合同存在漏洞的只有李的父親,因為在合同中只有履行的義務,而回報卻微乎其微,而且?guī)缀鯖]有商量的余地。在艱難的交涉中,李的父親僅將一條醫(yī)療保障的條款加到了厚達8頁的合同中。
至此,李正式接到了確認邀請函,各項事宜也落到了實處。他覺得自己正在一步一步接近當明星的夢想,從此踏入前程燦爛的星途。
按照合同所簽訂的協(xié)議,李可在出唱片之前可以接受SM公司10年的培訓。2003年3月5日,李辦了旅游護照,首次動身前往韓國受訓。李在韓國培訓期間,課程設置非常緊張。當時的競爭也非常激烈,和他們一起培訓的韓國新人就有50多名,雖然李已有了不錯的基礎,但訓練時還是不敢有絲毫怠慢。2003年3月至2004年7月,培訓都在正常進行,李每3個月在續(xù)簽護照時回家探親?墒钱斃2004年7月李準備再次辦理手續(xù)去韓國再度參加培訓的時候,意外發(fā)生了。
2004年7月,李未能像前4次一樣返回韓國參加培訓!肮局皇钦f業(yè)務比較繁忙,馬上就會辦好簽證。一連10個月過去了卻還是毫無音訊,我才開始急了。” 李笑說。
在詢問有關(guān)部門后 李笑得知,SM公司和他簽訂的屬于用工合同,應辦理勞務輸出用工的長期護照。但辦理此護照SM公司就要向中國政府有關(guān)部門繳納稅務費用,而旅游合同恰好可以逃避這一筆費用。
2005年4月中旬后,SM沒有任何通知李回韓國參加培訓的跡象,只讓他在北京等候結(jié)果。李放在SM公司宿舍的 私人物品,諸如手提電腦,CD機,高檔演出服等,在這段時間也不知去向。
2004年7月以后,李與SM公司演義合同中簽定的每月4000元的生活費也開始被拖欠,雖然此前支付了一部分,但至今尚欠12000元人民幣。
按照合同規(guī)定,李在發(fā)唱片前不能參加任何形式的演出,也不能再和其他公司合作,但被公司“雪藏”起來后,他的演藝事業(yè)就變得遙遙無期。心急如焚的李找來律師與SM公司交涉,但SM公司駐北京辦事處海外部部長李雨龍則以韓國唱片市場不景氣,公司業(yè)務繁忙等借口回避。
李再也不能忍受SM的做法了,他要求解約。
再強硬的態(tài)度下,SM公司也同意解約,但不肯承擔任何責任和賠償費用。2006年5月26日。李正式發(fā)出律師函,要求與SM解除合約,并要求賠償相應損失。但SM卻已李違反公司約定,并以“攜帶大量公司財產(chǎn)”等失真描述進行威脅。在SM 公司本月8日回復的律師函里明確指出,如果李愿意私下和解,SM公司愿意賠償李在SM公司北京辦事處等待答復期間所墊支的16000元費用,并在雙方簽訂無償解約10天支付。若是李堅持通過法律方式和借助媒體報道的話,那李不單要雙倍支付SM公司付給李的培訓費用(約30萬人民幣),還必須承擔一切違約帶來的后果
魏星現(xiàn)在也是處在和 李笑同樣的境地,明星夢破滅了。將來該何去何從。
大約1個月前, 魏星仍滿心歡喜的把最近的原創(chuàng) 新歌通過網(wǎng)絡發(fā)給了SM的海外辦事處,為了證明他是一個努力求上進的新人,他做了很多。結(jié)果還是石沉大海。直至 李笑告訴了他目前的情況,他才不得不重新考慮與SM公司的和約問題。
在兩個少年向大人般坐在一起,很正式的談了這件事后, 魏星越來越沉默,身邊的人完全可以感覺到他的失落。
近日,就 李笑和 魏星同SM公司的演義經(jīng)濟合同糾紛一事,記者咨詢了 李笑的律師。律師認為,根據(jù)合共內(nèi)容來看,這是一份不平等的涉外勞務輸出合同。合同甲方韓國SM公司提出了很多不平等條款,但合同乙方 李笑和 魏星并沒有仔細推敲合同的具體內(nèi)容就簽訂了合同,導致了現(xiàn)在被動的局面。
在 李笑和SM公司長達8頁的演藝經(jīng)濟合同中,律師發(fā)現(xiàn)了很多有失公允的地方,合同中很多條款對于甲方(SM公司)的義務約束很少,而且合同涉及國際司法。
首先,合同中SM規(guī)定,有關(guān)合同的訴訟由漢城民事地方法院管轄,中國法院無權(quán)管轄,單是路費,在韓國收集證據(jù)的費用都將是一筆不小的開支,如果起訴 的話成本將會很高。語言和地域的差別都會給兩人起訴時帶來不小的困難。
其二,當時SM同李笑和 魏星一共簽訂了中文,韓文,英文3個不同版本的合同,3份合同的內(nèi)容并不一致,很多關(guān)鍵的用詞都不一樣,例如合同第九條中所提到的合同定金,在中文版本里寫到:“甲方(SM公司)向乙方(李笑和魏星)共支付3600萬韓元(人民幣240000元)的定金,作為乙方進行歌手創(chuàng)作的代價”,在其他兩個版本的合同中則有出入,所表達的意思在法律上更是差之千里。
其三,合同第九條規(guī)定“支付的定金在唱片發(fā)行后,由甲方首先先從乙方的收入中抵消處理!边@樣的規(guī)定就等于乙方用自己的錢包裝自己,乙方只是甲方的“掙錢機器”。
其四,合同第十二條對于違約的索賠中規(guī)定“如乙方違約時,將要賠償總投資額5倍的損失。此外,乙方還需另外向甲方賠償3億韓元(人民幣200萬元)賠償損失并非接觸合同!
經(jīng)濟公司包裝一個藝人需要花費很多的費用,約定賠償金是很正常的,但違約方要賠償5倍的損失和另外的3億韓元明顯過高,賠償之后還不解除合同,對乙方來說更是不能理解。合同中這樣的條款將把乙方套牢?偼顿Y的5倍加上3億韓元(人民幣200萬元)差不多就是500萬人民幣,這對于乙方來說幾乎是天文數(shù)字.
轉(zhuǎn)載 都市時報 2006年6月17日
(概述圖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