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物簡介
段民(1376年-1434年),字時舉,南直隸武進人。明朝政治人物、進士。永樂二年,其中進士二甲第九十名,選庶吉士,除刑部主事,參與修撰《五經(jīng)四書大全》、《性理大全》,進升郎中,出任山東左參政。宣德年間,升任南京戶部侍郎,轉(zhuǎn)為刑部侍郎。謚號襄介。
人物生平?
永樂二年(1404年),段民考中進士,被選為庶吉士。與章敞、吾紳等人入文淵閣讀書,又一起被授予刑部主事。旋即升為郎中山東妖婦唐賽兒作亂,三司官員犯縱寇為亂之罪被誅,段民升為左參政。當(dāng)時朝廷索拿唐賽兒很急,一律逮捕山東、北京的尼姑和全國出家的婦女,先后達幾萬人。段民憐憫她們,極力進行寬宥,人心這才安定下來。
皇上朱棣車駕北征時,運餉的船只由濟寧到達潞河,再陸路車運到居庸關(guān)出塞外。段民精加計算,使百姓不受騷擾而辦好事情。回來后,敕令他與巡按御史考察所經(jīng)過府縣的官員,將他們廉潔或貪污的情況上報。[3]?
? 宣德三年(1428年),段民被征召入京,命他代理南京戶部右侍郎,過了一年實授他為右侍郎。又過了一年把他改到刑部。當(dāng)初,兩部都以事務(wù)得不到治理聞名。段民到后,紀(jì)綱修整,宿弊得到革除。上元有個人被侄兒毆打,非常憤怒,到通政司告狀。當(dāng)時正令納米贖罪,而越級申訴的禁令很嚴,違犯的要被遣戍遼東。段民上書說:“依照現(xiàn)在的定例,卑幼之罪可得贖回,而尊長之罪卻反而被遠戍。以理來衡量,實有不安。請改擬!被噬腺澩。皇上因段民廉潔端謹,特別賜給敕書,命他考察南京百官。
? 宣德八年(1433年),詔令段民抄錄罪犯除十惡之外,并得減罪一等。有三十余名重犯,依例不得赦,段民也給他們減了罪。后來有圣旨要判決這些人,便又將他們追回,但已逃了幾個。段民上書自陳罪狀,給事中年富等人也彈劾他,皇上知道段民賢,不問。[1] ?
宣德九年(1434年)二月,段民在任上去世,終年五十九歲。因貧不能裝殮,都御史吳訥贈給他衣被。皇上聽說后,命有關(guān)官員為他營葬。成化年間,葉盛請褒獎并撫恤他,沒能辦成。一百多年后,才給他追謚襄介。[2] ?
史籍記載
《明史》——列傳第四十六
段民,字時舉,武進人。永樂二年進士。選庶吉士。與章敞、吾紳輩俱讀書文淵閣,又俱授刑部主事。民旋進郎中。
山東妖婦唐賽兒作亂,三司官坐縱寇誅,擢民左參政。當(dāng)是時索賽兒急,盡逮山東、北京尼及天下出家婦女,先后幾萬人。民力為矜宥,人情始安。
車駕北征,餉舟由濟寧達潞河,陸挽出居庸至塞外。民深計曲算,下不擾而事集。既還,敕與巡按御史考所過府縣吏廉墨以聞。
宣德三年召入京,命署南京戶部右侍郎,逾年實授。又明年改刑部。初,二部皆以不治聞。民至,紀(jì)綱修舉,宿弊以革。上元人有為侄毆者,憤甚,詣通政司告。時方令納米贖罪,而越訴禁甚嚴,犯者戍遼東。民上言:“依定例,卑幼之罪得贖,而尊長反遠竄,揆于理有未安,請更擬!钡凼侵5垡悦窳槎酥,特賜敕,令考察南京百官。八年,詔書罪囚自十惡外并減一等。有重囚三十余人,例不得赦,民亦減其罪。后有旨報決,乃復(fù)追還,而逃已數(shù)人。民自陳狀,給事中年富等劾民。帝知民賢,不問。
九年二月卒于官,年五十九。貧不能殮,都御史吳訥裞以衣衾。帝聞,命有司營葬。成化間,葉盛請褒恤不果。其后百有余年,始追謚襄介。
參考資料:
1.《明史·段民傳》:八年,詔書罪囚自十惡外并減一等。有重囚三十余人,例不得赦,民亦減其罪。后有旨報決,乃復(fù)追還,而逃已數(shù)人。民自陳狀,給事中年富等劾民。帝知民賢,不問。
2.《明史·段民傳》:九年二月卒于官,年五十九。貧不能殮,都御史吳訥裞以衣衾。帝聞,命有司營葬。成化間,葉盛請褒恤不果。其后百有余年,始追謚襄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