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故
清入關后,順治帝“知永斗名,即召見,將授以官,以未諳民X,力辭,詔賜張家口房地,隸內務府籍,仍互市塞上”。范氏每年要交納內務府皮張若干,從此走上了皇商之路。隨著清王朝在全國統(tǒng)治權的確立,范永斗在其子三拔協(xié)助下,挾內務府的權威,藉清王朝給予的特權和方便,經營范圍有了較大的擴充。一方面繼續(xù)經營邊疆貿易,另一方面深入國內市場進行綢布茶糧貿易。到范三拔年老患病歸鄉(xiāng)后,范氏商業(yè)就由其子所經營。范三拔生五子,長子毓馨、次子毓馥、三子毓賓,四子毓覃、五子毓奇。從康熙到乾隆初年,是范氏家族在經濟上和政治上發(fā)展最興盛的時期。范毓賓兄弟不僅經商有方,而且與清廷關系非同一般。他們曾在清王朝平定準噶爾叛亂中運送軍糧,立下了功績。據《清史稿》卷 317載:范毓奇,山西介休人,范氏故巨富,康熙中,師征準噶爾,輸米饋軍,率以百二十金致一石。六十年再出師,毓奇兄毓賓請以家財轉餉,受運值視官運三之一。雍正間,師出西北二路,怡親王允祥薦毓賓主餉,計谷多寡,程道路遠近,以次受值,凡石米自十一兩五錢至二十五兩有差,累年運米百余萬石。世宗特賜太仆寺卿銜,章服同二品。寇犯北路,失米十三萬余石,毓賓斥私財補運,凡白金百四十四萬。
范氏在康雍乾三朝,曾為清王朝大量輸送軍糧計百萬余石,并出私財支援軍餉,為清政府節(jié)省費用600余萬兩。
背景
范氏還是大銅商和大鹽商。康熙時,國內銅斤嚴重短缺,允準商人赴日本購買銅斤。當時稱辦理這種業(yè)務的人為“洋銅商”。范氏經內務府奏請,承擔了一部分販運洋銅的業(yè)務,而且在這一業(yè)務中占有相當比重,經常擁有洋銅船六七只,成為洋銅商中的大戶,從中獲取了巨大利益。范氏在長蘆、河東鹽區(qū)資本相當可觀。范氏持長蘆鹽引10718道,按每引 200斤計,即2143600斤,其資本據乾隆二十年(1755)內務府統(tǒng)計,“所有鹽業(yè)查明后估銀百余萬兩”。范氏還經營木材、馬、人參,乾隆二十一年(1756)曾在寧波與英商簽訂過玻璃貿易合同。以上充分說明范氏經營范圍很廣。財產
范氏財產無具體統(tǒng)計,僅從乾隆四十六年(1781)破產前的財產清單看,范氏當時在直隸、河南二十州縣遍設鹽店,在天津滄州有囤積鹽的倉庫,在蘇州有管理赴日船艘的船局,在北京有商店三座,在張家口有商店六座,在歸化城有商店四座,在河南彰德府水冶鎮(zhèn)有當鋪一座,在張家口置地106頃,分布各地的房產近1000間。以上尚不包括介休原籍財產。
范氏為清王朝效力,也得到了清王朝褒賞。以范氏毓字輩和清字輩計,有20人任官職,其中毓賓任太仆寺卿,毓奇任布政司參政,毓覃以武舉破例升為正定總兵官,后署廣東提督。此外,還有太仆寺少卿一人、員外郎二人、郎中一人、道員一人、知府一人、同知一人、縣丞二人(其中有些系捐納)。在科舉方面,進士二人、舉人三人、武舉一人、庠生等若干人,范永斗、范三拔等也以子孫而貴,被追贈為驃騎將軍、資政大夫、奉直大夫、儒林郎等,他們的妻子也追贈為夫人、宜人等。范氏不僅是皇商,而且有不少人獲得功名,任中央或地方官吏。范氏是上通朝廷、下連市廛、半商半官的豪門富商之家。
從清初到乾隆初的百年間,是范氏的昌盛時期。乾隆十年(1745)范氏家門傳到清字輩,開始下滑。乾隆十七年(1752)范氏困窘已顯露。范氏因官商而興,又因官商而衰。范氏之衰主要是欠官采過多。乾隆時經辦洋銅已無利可圖,范氏所營鹽業(yè)等因資金短絀等原因很不景氣。到乾隆四十八年(1783),清廷因范氏“虧折日深,以至上年誤運誤課,拖欠官項累累”,“虧損至一百五六十萬兩之多”,便革除了范氏在內務府、戶部等衙門的官職,著令嚴加審訊范清濟兄弟,并查封家產。至此,皇商范氏終于結束了其顯赫一時的官商歷史。
結果
因范氏是被抄家,又是乾隆時衰落,時間久遠,故原籍遺跡已不復存在。據介體縣志辦調查,范氏原籍張原村當年有范家街,長近百米,其西段有一院落,有“小金鑾殿”之說,可想當時建筑之氣派,惜現已蕩然無存。范氏宗祠,在張原村東南角,其建筑已毀,只有一些瓦礫殘垣。范氏墳瑩現只保存有總兵(范硫奇)墳,存石雕、雙華表,徑約尺五,高達二丈。
介休的范氏家族是近代山西晉商群落中身份、地位以及經營活動都比較特殊的一個晉商望族,其經營活動帶有濃厚的官辦色彩,按照今天的標準,屬于典型的官僚資本的性質。
其祖范永斗,明末時在張家口進行貿易活動,進出遼東,是當時晉商在張家口有名的八家大商人之一,據乾隆時修《萬全縣志》記載:八家商人皆山右(即山西)人,明末以貿易來張家口,曰王登科、靳良玉、范永斗……。自本朝龍興遼東,遣人來口市易,皆此八家主之。定鼎(指定都北京)后承詔入都,宴便殿,蒙賜上方服食……。又據《清史稿》載順治帝:知永斗名,即召見,將授以官,以未諳民意,力辭,詔賜張家口房地,隸內務府籍,仍互市塞上。
由此可見,在清軍入關之前,范氏已經在與他們打交道了,不但打交道,而且建立了一種比較特殊的信用關系。隨后清王朝在全國確立了統(tǒng)治權,范永斗在其子三拔協(xié)助下,挾內務府的權威,既服務于清廷,也利用特權經商牟利,自此走上“官商”的經營之路,成為擁有數百萬之富的大官商(皇商)、八大家中的佼佼者。
范氏家族在經營上的努力,實際上是通過了兩種途徑,一是竭盡全力為清朝政府服務,以進一步換取某種特權;二是利用政府賦予的特權,獲取一定的經營利潤。
比如說,他們曾在康熙皇帝平定準噶爾叛亂時,以自費辦糧售軍。以后又在雍正對準噶爾的用兵中以及到乾隆時的隨軍運糧,范氏兄弟都給予了竭盡全力的資助。據《清史稿》卷317載:“康熙中,師征準噶爾,輸米饋軍,率以百二十金致一石。六十年再出師,毓奇兄毓賓請以家財轉餉,受運值視官運三之一。雍正間,師出西北二路,怡親王允祥薦毓賓主餉,計谷多寡,程道路遠近,以次受值,凡石米自十一兩五錢至二十五兩有差,累年運米百余萬石。世宗特賜太仆寺卿銜,章服同二品?芊副甭,失米十三萬余石,毓賓斥私財補運,凡白金百四十四萬!
范氏兄弟為清朝政府轉運軍糧,不但省去了清軍的后顧之憂,節(jié)省了大量的軍費開支,費用下來僅及國家運費的三分之一,而且在軍隊損失十三萬石糧食之后,范氏又用家族財產全部給補了起來。因此清朝政府要以國家二品官員的職務給予嘉獎,以經商獲此殊榮,范氏在所有晉商群落中實為僅有。
作為回報,清朝政府把當時的一項進口銅斤的業(yè)務交給了范氏家族經營。
銅斤,屬于當時一種很特殊的商品,當時主要用于鑄銅錢。清前期,中國銅的產地主要在云南,稱“滇銅”。隨著社會經濟的相對穩(wěn)定和繁榮,市場上所需流通的銅錢量日益增多,漸漸不能滿足所需,因此清政府遂行“滇洋并舉”之策,從東鄰之日本著名的銅產地長崎進口一定數量的銅斤,時稱“洋銅”,以為補充。到康熙時,國內銅斤嚴重短缺,因此朝廷允準商人赴日本購買銅斤。當時稱辦理這種業(yè)務的人為“洋銅商”。
據《東倭考》載“大抵內地價一,至倭可易五;及回貨,則又以一得十。故銅商之豪富,甲于南中”。頗具經營頭腦的范氏敏銳地抓住了這一機遇,并聯合在張家口的山西商人,奏請包辦,并主動提出根據市場價下壓一定的幅度交付清廷的競爭條件?滴趸实圩匀徽諟剩哺郊恿艘粭l“如商人領銀而解銅有遲延虧欠,照例追賠治罪”。
這實際上跟當初范氏自費辦糧售軍的性質是一樣的,同樣在為清朝政府服務。同時也意味著,范氏做生意的最大買家,一直還是具有強勢話語權的清朝政府。因此,雖然我們無意對范氏曾經的奉獻和高風亮節(jié)提出疑義,但是我們仍然不能斷定,當初范氏兄弟為清朝政府轉運軍糧時,費用下來僅及國家運費的三分之一,而且在軍隊損失十三萬石糧食之后,范氏又用家族財產全部給補了起來,范氏在做這樣一些事情時,自愿的成分有多少,無奈的成分又有多少。
也就是說,做生意的雙方平等是談不上的,互利則更談不上。實際上,當強勢一方還有公道可言的時候,另一方尚可以把生意做下去;當強勢一方已經沒有公道可言的時候,另一方則只好打碎牙齒往肚子里咽。
隨后由于清廷每年向日本進口銅高達六七百萬斤,導致日本國內銅源緊張,日本政府開始限制銅的出口,并規(guī)定每年出口不得超過三百萬斤。這樣一來,范家拖欠清廷的定額銅數就日趨增多,直接影響到各鑄幣局所需原料銅,出現了“錢價日貴,民間以錢交易,資用甚艱”的情景。在這種情況下,康熙皇帝并沒有按他所說的“如商人領銀而解銅有遲延虧欠,照例追賠治罪”,而是取消了由范氏等“皇商”包辦專營的政策,改由各地方政府籌辦,保證政府所需銅量。這是因為這位皇帝肯定還一直記掛著范氏對朝廷的貢獻,而且也能正確地對待范氏在經營“銅斤”中遇到的市場問題和實際困難。在范氏一度退出了銅業(yè)經營的同時,實際上也是康熙利用了他手中的特權,為范氏撐起了一張垂天的保護網。
但是這種感激經歷了雍正,再到了乾隆時期,朝廷已經進入和平時期,范氏曾經在平定邊疆戰(zhàn)爭中所做出的貢獻就已經隔代了、被淡化了。所以到乾隆時,在地方政府沒有能力籌辦足夠的銅量,全國“銅荒”進一步緊張的情況下,又重新起用范氏,規(guī)定每年從日本進口銅二百萬斤,實際上是把一度被康熙保護起來的范氏又推向了火上炙烤。
到范氏范清注時,清廷鑒于范氏經營銅業(yè)進口的實際困難,改為歲辦銅五十萬斤。由于日本銅產量銳減,成本攀升,清注雖竭力苦心經營,仍入不敷出,虧欠日深。之后清注的哥哥清洪接辦銅業(yè)。清洪看清對日販銅貿易的暗淡前景,擬“棄產變價,告退招商”,徹底放棄這一經營行當,但清廷不準。
這實際上意味著,這虧本的生意你還得往下做,因為你生意的另一方是強大的清朝政府,你別無選擇。
兩年后范清濟經內務府奏請,接管范氏對銅貿易。清濟變賣了河東鹽務,用以補貼銅業(yè)經營的虧空。而日本政府則又進一步壓低了銅的出口額,并開始征收關稅,使得對日販銅生意越發(fā)虧空巨大,使范氏唯靠借貸維持。這就意味著,作為晉商的范氏,其實已經徹底喪失了純經濟意義上的商家性質,而淪落為清朝最高統(tǒng)治者眼中的附庸和手中可以利用的工具了。
而到了乾隆四十八年,具有強勢話語權的清朝最高統(tǒng)治者終于下令,因范氏“虧折日深,以至上年誤運誤課,拖欠官項累累”,“虧損至一百五六十萬兩之多”,革除了范氏在內務府、戶部等衙門的官職,著令嚴加審訊范氏兄弟,并查封家產。
縱觀范氏家族的經營史,實際上是不斷地為清朝統(tǒng)治者服務、不斷地付出、再付出的歷史;也是不斷地被清朝統(tǒng)治者所利用、直至在清朝最高統(tǒng)治者那里徹底喪失完利用價值為止的歷史。無疑,在清朝政府安定邊疆的戰(zhàn)爭中,范氏所做的努力和付出堪稱功高蓋世、名垂青史;但是由于特定的歷史原因,范氏逐漸喪失了自己純商業(yè)經營的性質,一味地把自身的業(yè)務局限在跟當時最強權的清朝政府做生意,從而喪失了生意雙方起碼的平等和互利,也最終喪失了自我和自主經營的本能。范氏家族的興衰歷程,從一個側面,多少也反映了經營理念的缺乏和經營業(yè)務的局限,對企業(yè)會造成多大的制約和影響,這對今天企業(yè)和經濟界人士,無疑也是一個非常值得思考和借鑒的歷史經驗。 (田孝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