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6日,記者從平谷法院審結的一起勞動合同糾紛案了解到,雖然勞動者權益受到了侵害,但是法院還是依法駁回了勞動者馮某的訴訟請求??這是為什么呢??
馮某曾是某出租汽車公司的司機,1999年9月,馮某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約定雙方按照國家及北京市社會保險有關規(guī)定繳納職工養(yǎng)老、失業(yè)、醫(yī)療等三項社會保險費用,但出租公司并未按照約定繳納三險。去年9月,雙方合同期滿。今年2月,馮某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勞動仲裁委員會以超過仲裁時效為由不予受理。馮某訴至法院,要求公司為其繳納三險。
法院認為,出租公司雖未依約為馮某繳納三險,但該項爭議屬于勞動爭議。依照我國相關法律,勞動爭議應由勞動部門先行受理,如果當事人的申請因超過60日被勞動仲裁委員會駁回,又沒有不可抗力或其他正當理由的,人民法院應依法駁回其訴訟請求。
馮某未能在發(fā)生爭議后的60日內向勞動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請,導致請求被駁回,因此,法院對其請求不予支持。
這里,記者提醒所有的勞動者,當你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后,要及時向勞動保障部門舉報??及時申請勞動仲裁??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