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物簡介
1911年畢業(yè)于廣東黃埔陸軍小學,同年加入同盟會,曾任陳其美部光復軍排長、連長。民國2年(1913)入武昌陸軍中學學習。
1914年就學于陸軍第二預備學校,畢業(yè)后入讀保定陸軍軍官學校第六期,早年加入中國同盟會曾在陳其美部任排長。
1916年考入保定陸軍軍官學校(第六期)。
1917年護法軍政府成立后,任高級副官長兼巡緝所長。
1919年畢業(yè)后回廣東,任廣東軍政府參謀部中校副官、軍事調查員。
1921年任滇贛軍總部上校副官,兼撫河巡緝所所長。
1923年任孫中山東路討陳炯明賊軍第一路司令部參謀長。后又任廣東警衛(wèi)軍參謀長、副師長。
1924年任廣東省警衛(wèi)軍參謀長。
1925年9月,任國民革命軍獨立第一師副師長,第十七師少將副師長、中將師長。
1925年任廣州警衛(wèi)軍獨立師師長,參加了兩次東征。
1927年任虎門要塞司令,兩年后調任廣州市公安局局長兼廣東全省保安處處長。
1929年任廣州市公安局長兼廣東警官學;I備處主任、校長,國民黨廣州市黨部執(zhí)行委員。
1930年兼任廣東省保安處長。
1932年調武漢,任國民政府軍委會武漢行營中將高參。
1936年1月31日任少將,同年5月任淞滬警備司令部參謀長。
1937年4月2日任廣東省政府秘書長兼省政府委員。
1938年10月廣州淪陷后,組織省府人員遷往粵北韶關、連縣。
1939年任中國國民黨駐港澳總支部執(zhí)行委員。
1942年調任閩粵贛邊區(qū)中將副總司令。
1943年任閩粵贛邊區(qū)副總司令,組織和指揮地方武裝參加第一、二次粵北會戰(zhàn)。
1945年當選為中國國民黨第六屆中央執(zhí)行委員,抗日戰(zhàn)爭勝利后,奉命接收汕頭。
1946年6月任廣州市長。同年選任黨團合并后的中國國民黨第六屆中央執(zhí)行委員。
1947年7月,廣州市改為行政院直轄市,繼續(xù)任市長。在任期間,積極推行蔣介石的反共、反人民政策,壓制反內戰(zhàn)、反獨裁的愛國民主活動。
1949年去臺灣,任“總統(tǒng)府”國策顧問。
1958年6月19日在臺北病逝,妻易大廠侄女易蘊端。
人物軼事
歐陽駒的父親歐陽榮之經商漢口,多財善賈,結識當時廣州權要,委為中山護沙統(tǒng)欽撈了一大把,歐陽駒借乃父之力,又以同鄉(xiāng)關系結識吳鐵城。
吳當十七師長時,歐陽駒充參謀長及副師長等職,一帆風順,持搖直上,從此遂成為吳氏“夾心袋”中重要人物。抗戰(zhàn)初期,吳任廣東省主席,歐陽駒任秘書長、吳在香港設立榮記公司,從事物務工作時,歐陽駒亦為他的助手。香港淪陷,歐陽只身走內地,投靠閩粵贛邊區(qū)總司令香翰屏。蓋香與他有兒女姻親的關系也。再由香通過余漢謀,呈薦國民黨中央,任為香的副總司令。當時閩粵贛邊區(qū)總部,駐節(jié)興寧。不久,韶關淪陷,遂為冠蓋云集之地,有小南京之稱。歐陽駒左右逢源,極盡交際的能事,同時聯(lián)絡部曲大權獨攬、暗中排斥香氏,故當日香總部有新舊派之別。新派即歐陽系統(tǒng)人物、幾有取香而代之之勢。此后,美軍十四航空隊,駐扎興寧,歐陽本對于該隊官員大宴小宴,幾無虛夕,甚至該隊上士等級,亦得列為座上之賓。歐陽特請余漢謀,調一精通英語的少將參議黃子培前來邊區(qū)總部服務,專習翻譯傳話工作、以為聯(lián)絡美軍之助?箲(zhàn)勝利時,一切慶祝大會,按照規(guī)定應由地方最高行政長官主持。而歐陽一手包辦置當?shù)貙J鹩诓活,甚至公宴外國人,亦不列專員名義,頗為地方人士所不滿。
歐陽駒與立法委員王孝英(韶關電信局長李大超之妻)最為親匿,每當宴會之后,酒醉三分,即到王孝英家里,借名飲咖啡,大開其跳舞會,直到深夜二三時,仍未見返,大有滅燭留發(fā)的情形?偛客拢子袩┭。然而歐陽就任廣州市長、即委王孝英為市立二中校長,其蛛絲馬跡,不無令人可疑之處。
歐陽駒經過十四航空隊之“援助”,舊東家吳鐵城的游揚,遂繼陳策之后,拜廣州市長之命。市府成員,自秘書長局長以及高級職員,均由吳鐵城一手支配,如黃仲璐為吳當師長時的軍需處長,陳子木為吳當主席時的總務科長,其余李樸生、雷鴻堃、祝秀俠,均為追隨吳氏多年之人,而工務局長吳幼林為吳胞弟,在南京遙領局長職數(shù)月,從未到過廣州任職。此時,貪污之風,彌漫市府。如西堤二馬路的災區(qū)、歐陽駒更視為利藪,用盡種種方法,限制原業(yè)主領地建筑(當時要十井以上才準領地,零星小戶即聯(lián)合湊足此特,亦不說)。歐陽駒另組織一公司,向市府以平價專承領零星土地建筑。一轉眼間,便可發(fā)其大財,一般小業(yè)主,極為憤恨,遂結成同盟,聘請律師多人,赴京請愿,結果雖獲勝訴,然時將解放,國民黨政權南遷。解放軍節(jié)節(jié)南下,舊政權與歐陽駒亦同時垮臺矣。
據一般人估計歐陽就任市長數(shù)年,刮了港幣3000萬元以上,即臨下臺時,被其親信逃欠的款項,亦有港幣百余萬之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