邊沁 - 簡介
英國功利主義哲學的創(chuàng)立者,經濟學家,法學家。對19世紀思想改革有顯著影響。出身于律師家庭。1763年在牛津大學女王學院
畢業(yè)。
邊沁既是哲學家,更是法律、司法和政治制度的批評家。其學說的中心是功利主義。包括兩個原理:一是功利原理或最大幸福原理,二是自利選擇原理。他力圖把所想到的基本概念說成是倫理學的基本概念。對這些概念下的定義過于簡單或含糊不清。甚至其狂熱信徒也承認他用以計算快樂數量的所謂“快樂計算”不僅不能實用,而且在邏輯上也是荒謬的;甚至無所不知的上帝也不能作邊沁所想象的運算。他既相信人完全是自私的,又說人應該促進最大多數人的最大幸福。所著《道德與立法原則概念》一書,前幾章頗為混亂。不過,他力圖做到清楚和精確,決不用修辭上的迷霧來掩飾其論證的貧乏。
觀點
在邊沁的一生之中,他曾先后提出或支持過以下的觀點:(1)個人以及經濟的自由,(2)國教分離,(3)言論自由,(4)女性的平等權利,(5)廢除奴隸制度和體罰(包括兒童),(6)離婚權,(7)自由貿易(8)高利貸,(9)同性戀的合法化。 由邊沁發(fā)展出來功利主義學派有著一些重要的追隨者,他們是:詹姆士·穆勒、其子約翰·斯圖亞特·穆勒和包括羅伯特·歐文(空想社會主義的代表人物之一)在內的一些社會改革者。
生平
邊沁出生在倫敦東城區(qū)的斯皮塔佛德的一個保守黨律師家庭。他被視為一個神童,因為他作為一個初學走路的孩子時便已在父親的書桌邊閱讀卷帙浩瀚的英格蘭歷史并且在三歲就開始學習拉丁文。 他在威斯敏斯特中學畢業(yè)后,在1760年入讀牛津大學的女王學院并在1763年和1766年先后取得他的學士學位和碩士學位。他修讀法律并于1769年獲得律師資格,但他很快就認為英國法律缺乏理性基礎而厭倦了。他認為英國法律是就事論事,主觀武斷。他希望法律的指導原則能從科學中汲取營養(yǎng),而不是像18世紀那樣為純粹的特權、自私和迷信所支配。在得到父親的允許和幫助以后,邊沁開始研究法律并著手攜手。但早期邊沁孤軍奮戰(zhàn),影響不大,直到19世紀初,他投入社會政策和政府的專門的實際工作以后,情況才大為改觀。 邊沁曾與眾多有影響力的歷史名人建立友誼。在英國,與著名學者亞當·斯密、法國大革命的一些領袖(并令他獲得了法蘭西榮譽公民的榮譽,但他也坦率地批評了支撐大革命的自然權利理論以及雅各賓黨上臺后的濫用暴力)。而在1808到1810之間,他與拉丁美洲獨立運動的先驅者——弗蘭西斯科·德·米蘭達建立了個人的友誼,并拜訪過米蘭達流亡英國時在倫敦的住所。 在1823年,他與詹姆士·穆勒創(chuàng)立了《威斯敏特評論報》,一份給當時的“哲學激進分子”(一群被邊沁影響的年輕信徒)作基地的期刊。 邊沁在倫敦大學學院歷史上有重要地位,公認為倫敦大學學院的“精神之父”。盡管他經常被記載入學校的創(chuàng)建工程,但事實上他本人并沒有實際參入UCL的建設(該學院創(chuàng)辦時他已經78歲了)。因為邊沁本人是高等教育應廣泛推廣理論的強烈擁護者,并被與學校的早期宗旨“教育人人平等”聯(lián)系起來(當然,前提是有能力支付學費)。該學校是第一所漠視一切性別,宗教信仰,政治主張上的差異的英國大學,而這些主張都與邊沁提出的教育思想有直接關聯(lián)。“國際化”(International)一詞,就是由邊沁本人創(chuàng)造出來的. 出于邊沁自身的愿望,他的遺體正陳列于UCL主建筑的北部回廊,完全向公眾開放。邊沁在他的遺囑中指明他希望他的遺體保存以作為永久的紀念,這項指示被毫無保留的貫徹執(zhí)行.。這尊儀容于是名聲大噪。但不幸的是,當進行頭部處理時出現(xiàn)了悲劇性的失誤導致頭部被毀容。人們只得用一尊蠟像頭部代替,但是長久以來真正的頭顱一直被藏在他作像的腳下,真的頭顱經常被盜,自然的成為五花八門的各種校園笑話的題材,當然,笑話的編造者都來自UCL從出生那一天起就是競爭對手的國王學院(King’s College London)。
哲學成就——功利主義思想
邊沁的偉大夢想就是:建立一種完善、全面的法律體系,一種“萬全法”(Pannomion)。力圖讓普遍、完善的法律之眼洞察社會生活的每個角落,并要澄清英國法中“普遍性的不準確與紊亂之處”。而邊沁對英國法的澄清工作的核心,就是將普通法“去神秘化”。他大力鞭笞自然法和普通法,因為在他眼中,自然法與普通法的許多邏輯虛構,不過是神話而已,必須借助徹底的法律改革,才能建設真正理性的法律秩序。但邊沁不僅僅提議了很多法律和社會改革,更闡明了這些法律所基于的潛在的道德原則。 這種道德原則就是“功利主義”,任何法律的功利,都應由其促進相關者的愉快、善與幸福的程度來衡量的。
哲學思想的原理
在他最著名的著作《道德與立法原則導論》中,邊沁闡述了他主要的哲學思想。包括兩個原理:一是功利原理和最大幸福原理,二是自利選擇原理。 首先,邊沁的倫理價值判斷是基于一種唯樂主義的功利原則及這種道德觀點是否能立足于實踐。而他的功利原則就是: “善”就是最大地增加了幸福的總量,并且引起了最少的痛楚;“惡”則反之。而這種快樂和痛楚,邊沁將他們同時定義為在肉體上和精神上的。邊沁認為,自然將人置于樂和苦兩大主宰之下,由此決定我們應當做什么,將會做什么。這種影響體現(xiàn)在兩方面:一方面是是非準則,而另一方面則是人行為的因果關系鏈。 基于這種基礎,他以功利原則的價值判斷為基石,認為:快樂就是好的,痛苦就是壞的,因為人的行為都趨利避害。所以任何正確的行動和政治方針都必須做到產生最多數人的最大幸福,并且將痛苦縮減到最少,甚至在必要情況下可以犧牲少部分人的利益。這就是著名的“最大的幸福原則”。
幸福計算
邊沁認為有一種程序可以測量快樂和痛苦的單位,并以此對人的行為加以預測。而這種程序就是他的“幸福計算”(felicificcalculus)。作為一個倫理學術語,邊沁認為它是證實一個行為正確與否的技術。運用這種計算,根據受某一行為影響的那些人的痛苦和快樂,人們就可以計算出該行為所造成的后果。而邊沁方法的真正激進的本質在于它通過何種途徑把此些原則應用于社會和政治問題。 邊沁力圖把所想到的基本概念說成是倫理學的基本概念,但他對這些概念下的定義過于簡單或含糊不清。甚至其狂熱信徒也承認他用以計算快樂數量的所謂“幸福計算”不僅不能實用,而且在邏輯上也是荒謬的;甚至無所不知的上帝也不能作邊沁所想象的運算。他既相信人完全是自私的,又說人應該促進最大多數人的最大幸福。所著《道德與立法原則概念》一書,前幾章頗為混亂。不過,他力圖做到清楚和精確,決不用修辭上的迷霧來掩飾其論證的貧乏。 但功利主義在約翰·穆勒的手上得到修正和擴張。經過穆勒的經營, “邊沁主義”成為了自由主義者的國家政策的最主要的元素。
經濟學成就
雖然邊沁在貨幣經濟學上的觀點完全相異于大衛(wèi)·李嘉圖的思想。然而,他們的一些想法都接近于桑頓。他認為貨幣擴張有助于充足就業(yè)。他也認識到強迫儲蓄、消費傾向、和節(jié)儉投資及收入和職業(yè)分析之間的關聯(lián)。他的貨幣觀接近于他的功利主義原理。功利主義從18世紀末產生至今,對西方經濟學的影響十分重大。提出之初,就對斯密的自助的經濟學提出挑戰(zhàn),后來影響到邊際理論、廠商和消費理論、政府干預主義、貨幣政策的發(fā)展及福利經濟學。
動物權利與懲罰理論
邊沁被廣泛地認定為動物權利的倡導者。他論證說動物的痛苦與人類的痛苦其實并無本質差異。功利主義者總是站在人類道德觀拓展之前沿,在歐洲人還不把犯人、黑人、女人當人看的時候,邊沁就發(fā)出了這樣的聲音:“總有一天,其他動物也、會獲得只有暴君才會剝奪的那些權利!粋人不能因為皮膚黑就要遭受任意的折磨而得不到救助?傆幸惶,人們會認識到。腿的數量、皮膚絨毛的形式、骶骨終端的形狀都不足以作為讓一個有感知能力的生命遭受類似厄運的理由!瓎栴}不在于‘它們能推理嗎?’,也不在于‘它們能說話嗎?’,而在于‘它們會感受到痛苦嗎?’”邊沁以他的功利主義原則來為動物權利辯護,他認為,只要制造出痛苦,便是不道德的。而人類施加于動物身上的暴行,并無正當性。 刑法學構成邊沁應用性工作的主要部分。他的職業(yè)法律背景無疑有助于他沿著這個方向發(fā)展他的思想。邊沁懲罰理論的核心是“避痛苦求快樂”,實際上是最大價值原則的一種變通形式。邊沁認為懲罰的應當和犯罪的程度成正比。不過,懲罰程度應當達到這樣:因犯罪而招致的痛苦程度應當大于犯法活動的既得利益。 邊沁還設計出“圓形監(jiān)獄”,縱使在他有生未曾被實現(xiàn),但是對后世的監(jiān)獄建筑的發(fā)展有著重要的啟示。法國哲學家米歇爾·?抡J為,“圓形監(jiān)獄”是19世紀訓誡制度的一個典型例證。
邊沁 - 作品
1776年發(fā)表《政府論斷片》,1811年用法文發(fā)表《賞罰原理》,后分為《獎賞原理》和《懲罰原理》,用英文出版。在俄國時用
書信體裁寫成《為利息辯護》一書,1789年在英國發(fā)表其杰作《道德和立法原則概述》,因而聞名于世。
1792年被法國大革命政府選為法國榮譽公民,其建議在一些歐洲國家和美國受到尊重。
1823年,大力支持宣傳哲學激進主義的《威斯敏斯特評論報》出版。晚年著作《憲法典》,生前未及完成,僅第一卷于1830年出版。由友人和學生整理出版的著作有:《謬誤集》、《審判證據原理》、《新邏輯體系》、《義務學》和《行為的動力》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