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雪冰 - 人物簡歷
1976年,畢業(yè)于中國對外經濟貿易大學。
1976年,進入中國銀行,先后在總行財會部、資金部,倫敦分行、紐約分行工作,歷任副經理、經理、副總經理等職。
1988年,起任中國銀行美國地區(qū)總經理。
1993年4月,起任中國光大集團總公司副總經理、常務董事,光大銀行副董事長,光大財務公司總經理等職。
1993年12月,重返中國銀行,歷任行長、黨組副書記、副董事長、黨組書記、董事長等職。
1997年9月,當選為中共中央候補委員。
2000年1月,起任中國人民銀行貨幣政策委員會委員。
2000年2月,起任中國建設銀行黨組書記、行長。
王雪冰 - 人物性格
“從不穿聚酯衣服、白色短襪,喜歡法國餐館、karaoke,還有波爾多葡萄酒”,《時代周刊》亞洲版寫道。反映他格調的還有他愛抽煙斗,打高爾夫。他被形容成“優(yōu)雅的銀行家”。更復雜的王雪冰,不是沒有被發(fā)現,一位歐洲銀行家描述說:“(王雪冰)是非常有能力的銀行家,但同時有著壞脾氣,極其傲慢”。
王雪冰的原部下們說起他的日常喜好,前面都用“嗜”字修飾:王雪冰嗜酒。故事與他的司機有關。司機到他家里送一個急件,結果看到的王雪冰正坐在云集的文藝界大牌人士之間,喝得滿臉通紅,他從不掩飾自己對風雅的追求。
王雪冰 - 職業(yè)生涯
王雪冰是被國際金融界公認的出色銀行家,還有人稱他為“中國最優(yōu)雅的銀行家”,然而,在美國轟動一時的“紐約中行涉嫌洗黑錢”事件中,王雪冰“栽”了。2002年11月5日,中紀委公布了對王雪冰問題的審查結果:王雪冰貪污、受賄、收受貴重禮品折合人民幣數百萬元;在擔任中國銀行紐約分行總經理和中國銀行行長期間,違反金融監(jiān)管規(guī)定,工作嚴重失職,造成嚴重后果。撤銷王雪冰中央候補委員職務,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查處。
王雪冰 - 個人榮譽
王雪冰算得上是中國銀行界的一個傳奇人物,他42歲當上中國銀行行長,后調任中國建設銀行行長、黨委書記,是第十五屆中央委員會候補委員。他1976年大學畢業(yè)后便進入中國銀行工作。他親自參與操作的“業(yè)務”,一年能賺到的錢,相當中國銀行倫敦分行全年的利潤。炒澳元,能在貨幣市場上把澳元砸了下去,從而在于出口大宗貨物方面賺了很多錢。
王雪冰 - 個人影響
中國銀行作為國際化程度最高的中國商業(yè)銀行,美國嚴格的銀行監(jiān)管制度直接造成了這件事情的爆發(fā)。另外在國家審計署對中行的審計中也發(fā)現有27億元的違規(guī)操作,而其中大部分是中行紐約分行出的事,紐約中行涉嫌洗黑錢和違規(guī)貸款,違規(guī)拆借美元進行匯率炒作等,王雪冰難逃其責。
王雪冰 - 人物評價
王雪冰曾經是四大商業(yè)銀行行長中最具爭議性的人物,中國銀行也曾經是改革力度最大、動作最過激的銀行之一。據說,在中行行長任上,王雪冰為了勸退一位分行老行長退下一線,把這位支邊的老行長全家遷到江蘇分行后再退下來。此時的王雪冰,忙于與銀行干部的任免問題周旋,甚少官氣。
央行的一位官員說,中國銀行的減員、建設銀行減少支行的改革模式,如今已成為四大銀行改革模式的雛形,這里面,王雪冰個人所起的作用完全是“職務使然”。但他將此功系于自身,并將此作為其施展“銀行外交”支撐點,其心理膨脹的一面,已深刻影響到他的所謂“銀行家”職業(yè)生涯的良性發(fā)展。
王雪冰 - 人生傳奇
王雪冰的“傳奇”,還有一個說法是,他親自參與操作的“業(yè)務”,一年能賺到的錢,相當中國銀行倫敦分行全年的利潤!八窗脑,能在貨幣市場上把澳元砸了下去,從而在出口大宗貨物方面賺了很多錢”。
比較而言,境外媒體更注意中國金融業(yè)的這位人物!哆h東經濟評論》認為,“王雪冰曾經享有盛譽,1993年起,王雪冰在中國銀行做了7年行長,在這期間完成了把中國銀行從一個政策性銀行變成一個商業(yè)銀行的初期艱巨工作,同時在這7年期間,把中國銀行變成最賺錢的國有銀行! 所以,相當多的境外媒體概括王雪冰,比較一致的判斷是:技術官僚。
王雪冰 - 法庭判決
2003年12月10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以受賄罪判處王雪冰有期徒刑12年,并處沒收個人部分財產。
法院認為,被告人王雪冰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有關公司謀取利益,非法收受有關公司人員給予的款物,其行為嚴重侵害了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損害了國有金融機構的聲譽,已構成受賄罪,受賄數額特別巨大。鑒于被告人王雪冰具有自首情節(jié),依法對其從輕處罰,遂作出以上判決。王雪冰不服,提起上訴。
2004年1月14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駁回王雪冰的上訴,維持原判。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王雪冰及其辯護人在上訴中提出一審判決認定王雪冰在康樂園大酒店工程貸款一事上,利用職務便利,為貸款人謀取利益,收受康樂園公司人員的手表與事實不符,不構成受賄罪的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經查,王雪冰利用職務便利,為康樂園大酒店在工程貸款一事上謀取利益,后收受該公司人員給予的手表,價值人民幣30萬元,原審認定其行為構成受賄罪,于法有據;對于王雪冰在實達公司參與中國建設銀行設備選型競標的問題上,沒有利用職務便利,不構成受賄的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經查,王雪冰作為中國建設銀行行長,雖不具體主管設備選型競標工作,但其利用職務便利予以干預,為實達公司謀取利益,并收受實達公司人員給予的價值人民幣15萬元的手表,原審認定其行為構成受賄罪,與此罪的立法本意相符;對于王雪冰及其辯護人提出的要求對王雪冰減輕處罰的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經查,一審法院在量刑時,已充分考慮到王雪冰犯罪的性質、情節(jié)及社會危害程度,并鑒于王雪冰有自首情節(jié),已依法從輕處罰?v觀全案,一審量刑并無不當。二審法院對上述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均不予采納。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認為,一審判決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及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據此,裁定駁回王雪冰的上訴,維持原判。
王雪冰 - 量刑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83條第一款(一)項:個人貪污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第385條第一款: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
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guī)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xù)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罪論處。
第386條:對犯受賄罪的,根據受賄所得數額及情節(jié),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guī)定處罰。索賄的從重處罰。
王雪冰 - 大事記
查辦王雪冰案件大事記:2002年1月11日,王雪冰被審查。
2002年1月15日,中央和國務院已經免去王雪冰建設銀行行長職務。
2002年11月3日,中共十五屆七中全會審議并通過了《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關于王雪冰問題的審查報告》。全會決定,撤銷王雪冰中央委員會候補委員職務,給予其開除黨籍處分。
2004年1月14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駁回王雪冰的上訴,維持原判。